[51]更有学者主张:集体谈判所彰显的多元主义民主,仍然是值得追求的重要价值。
1932年初,91岁高龄的霍姆斯退休。但是,这样的尝试,却并非毫无意义。
由于宾夕法尼亚的历史传统与内部斗争,1776年宪法建立了一院制的共和政府(commonwealth),每年改选一次,连任不得超过两次;所有自由男性,只要在当地住满一年,都拥有选举权。这些经验,后来都为1787年联邦宪法所吸收。美国式的联邦制度与地方自治,加上独立的司法权,将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小共和国的安全性于一身,使人民养成爱好自由的习惯、掌握行使自由的技能, 而负责解释宪法的联邦法院,又可以纠正民主的偏差,约束和引导多数民众的运动。每年都要选举产生新的议会,法律、政策毫无连续性、稳定性;总督缺乏必要的执行权与否决权,根本无法推行自己的执政理想。从1776独立到1787年费城制宪,大约有十一个州(邦)制定了新宪法,这些州宪法,成败参半,为1787年美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1784年新罕布什尔宪法,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均非首创,在此之前,马萨诸塞已于1779年制定了新宪法,可谓这一时期州宪法的集大成者。当时,他正出使英国,闲暇时间较多,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写作。在工会内部,由于立法改革不彻底,工会仍然过度集权,会员在工会怠于履行职责时缺乏救济途径,在个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也缺乏协调方式,导致工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逐步下降。
于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成为政府、工会和学界公认的应对之策。[7]而截至2015年末,通过集体协商缔结集体合同的比例达到80%。他们意识到,人们为利益而结成团体,团体的多元共存不可避免,共和主义等关于公民团结为公的想象必须打破。③有时,若干文书涉及的纠纷是本应做集团诉讼,但被拆分受理。
[66]参见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第1版。另一方面,法律应当限制以个别劳动合同变通集体合同的条件,防止变通成为企业压制个别劳动者的渠道。
工会内的会员情况千差万别,其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尖锐冲突。工会民主的法律基础是《工会法》第9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比如,有学者就认为,集体谈判应当兼顾效率(efficiency)、公平(equity)和雇员发言权(voice)三大价值,即使效率价值无法最大化,也可以在其他两个价值上得到弥补。而与美国显著不同的是:我国的工业民主具有坚实的宪法和立法基础。
比如,虽然工会为了保护会员利益,可能阻碍新技术的引进,但是从长期来看,新技术由于对生产率的巨大促进而不可阻挡。这一诠释首先是由政治多元主义学者开启的。据此,工会的一切组织活动均应当发扬民主。二是要求工会及其官员每年向联邦申报财务状况,并向会员和公众披露。
我国未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协商的核心劳动基准,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工会结社自由做了保留。[17]而民主就是法律所必须彰显的成就之一,法律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应成为下一代法律学人关注的中心。
1978年《宪法》第17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此类纠纷共21起,占集体合同纠纷的42.9%。
[59]这种观点在政府和企业间颇为流行,导致集体劳动关系法在国家治理议程中的地位偏低。他们认为,集体谈判会损害社会生产率。首先,《宪法》追求民主。[19] 会员民主与工会集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24]新法的出台完善了美国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架构,发展了工会内部民主,促进了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盛。以这些启示关照我国现实,就可以得出完善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思路。
首先,《国家劳动关系法》的立法目的过窄,根本没提民主这回事。此外,2011年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4条第2款肯定了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提出调解请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2款,只要企业内成立了工会,受理请求的调解委员会的劳方代表就必须由工会来确定。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了维持经济增速,不应发展集体协商。全部49起纠纷中没有任何一起是由工会起诉或代表劳动者一方应诉的。
一方面,正是利益团体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使得民主可以运作,也令整体利益在团体间妥协的基础上获得实现。这样一来,会员的待遇不再由市场来决定,而是取决于劳资双方不讲市场原则的斗争。
②有时,判决书只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提及集体合同。二是工会不就企业一方违反集体协议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如果违约事项影响到全体职工的利益,应当允许职代会通过决议命令工会提起告诉。而在外在维度上,集体劳动关系法实行劳资民主,其衰落则可归因于效率对民主的挑战。[38]解决之道在于放松集权并加强民主,实现再平衡。
《宪法》第2条第3款在列举公民参与管理的范围时,将经济事务与政治(国家)事务并列,就是明证。如此单薄的价值基础和制度框架,在危机过后立即遭遇了挑战。
这和军队建设中片面强调军事民主、不注重服从命令的问题是一致的。……在报纸印刷厂,工会总是要求对现成的广告铅版再排一次版[45]——这段描述形象地反映了集体谈判对社会生产发展的阻碍。
[55] 综上所述,面对法律经济学派的挑战,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无法证明集体谈判能够提高社会生产率,而他们用来弥补生产率损失的其他价值——特别是劳资民主——又缺乏法律依据。[4] 制度的演进固然是多方面合力的产物,而本文尝试从工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的角度加以解读。
第二项试图将有分歧的会员放到不同的工会当中,从而避免会内冲突,可是很多冲突是避免不了的。20世纪50年代,工会领袖滥用权力的现象引起关注。[63]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以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盛衰为鉴,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亟需走出国家主义和放任主义的误区,将工业民主树立为价值目标,为这一价值建立牢固的宪法和法律支撑。
还是指获得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内部纪律处分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相反,根据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念,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体在决策时,参与者应当秉持公心(civic virtue ),通过公议(deliberation),发现公益(common good)。
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转而主张:集体谈判就算会造成社会生产率的损失,也可以促进其他的公共价值,总算下来仍然得大于失。反之,当价值导向遭到削弱、现实挑战未获回应时,集体劳动关系法就难逃衰落的命运。
而美国社会迫切希望筑起法律防线,证明美国体制的正当性,阻止纳粹思潮的侵蚀。人们普遍认为,工会为了保护会员既得利益而不惜损害经济发展,以致劳工巨头(Big Labor)和资本巨头(Big Capital)一样形象不佳。